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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计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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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附则
服务项目
分类:设计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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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:
  (1)注册人员。
 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,取得执业资格证书,并按照规定注册,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。
 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:
  注册建筑师;
  注册工程师:结构(房屋结构、塔架、桥梁)、土木(岩土、水利水电、港口与航道、道路、铁路、民航)、公用设备(暖通空调、动力、给水排水)、电气(发输变电、供配电)、机械、化工、电子工程(电子信息、广播电影电视)、航天航空、农业、冶金、采矿/矿物、核工业、石油/天然气、造船、军工、海洋、环保、材料工程师;
  注册造价工程师。
  (2)非注册人员。
 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。
  (二)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  (三)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。
  附件1:
 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
  序号行业备注
  (一)煤炭

(二)化工石化医药含石化、化工、医药
  (三)石油天然气
  (四)电力含火电、水电、核电、新能源
  (五)冶金含冶金、有色、黄金
  (六)军工含航天、航空、兵器、船舶
  (七)机械
  (八)商物粮含商业、物资、粮食
  (九)核工业
  (十)电子通信广电含电子、通信、广播电影电视
  (十一)轻纺含轻工、纺织
  (十二)建材
  (十三)铁道
  (十四)公路
  (十五)水运
  (十六)民航
  (十七)市政
  (十八)海洋
  (十九)水利
  (二十)农林含农业、林业
  (二十一)建筑含建筑、人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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